江阴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积怨甚深的合伙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本案中,杨某与张某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出租方陆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支付定金10万元。因张某不在当地,杨某向陆某支付10万元定金,其中包含替张某垫付的5万元。后张某迟迟不付定金,且多次表示不确定何时回来,杨某因资金不足无法单独承租土地,故而与陆某解除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某与张某违约,陆某依法未返还10万元定金。杨某向张某索要为其垫付的5万元定金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杨某定金5万元及利息。张某则认为杨某未取得其同意,擅自向陆某作出其无法继续履约的虚假陈述,导致合同解除、定金被土地流转方没收的后果,张某实际是愿意履行合同,但因杨某的行为,导致自己错过耕种周期,造成全年收入损失,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故上诉至塔城中院。
二审开庭前,审判长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愿,合伙双方合作基础已彻底破裂,彼此对抗情绪激烈,各执己见,矛盾尖锐,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处理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再审、重审。
成功调解
面对这块“硬骨头”,审判长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与高度的责任感,多措并举寻求突破口:1. 深耕案情掌关键: 庭前,审判长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多次查阅卷宗材料,梳理争议焦点,精准把握各方核心诉求与顾虑。2. 分类施策巧沟通:灵活运用“背靠背”与“面对面”调解法与当事人开展调解沟通,一方面耐心释法明理,清晰阐明诉讼风险与成本;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修复信任裂痕。3. 寻求方案求共赢:在厘清法律关系和责任基础上,审判长敏锐捕捉各方利益平衡点,提出各退一步,引导当事人着眼长远利益,最终促成各方互谅互让。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让当事人避免了冗长诉讼程序,高效化解了矛盾,更做到了为当事人及时止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标题:江阴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积怨甚深的合伙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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