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即一旦诉讼时效期满,债务人便拥有了“合法不还钱”的底气,这一方面印证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另一方面也为债权人敲响警钟,只有彻底了解诉讼时效,才能切实地保护己方合法利益。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1.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区别于客观标准,诉讼时效的起算并非简单粗暴的“损害行为发生时”,而是适用“权利人知晓时”这一主观标准,在民间借贷场合,诉讼时效起算之日通常被认定为约定还款之日;分期履行的债务,则是以最后一期债务约定还款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实际为“双重标准”,即普通诉讼时效的三年与最长诉讼时效的二十年,这两种期限的区别在于三年时效为可变期间,而二十年标准为不变期间。具体而言,在民间借贷场合,欠款到期后三年内债权人进行催款等行为可以导致三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但时效累计不得超出欠款到期之日起二十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适用条件,只有上述情形发生于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关于计算方式,满足以上条件后,诉讼时效中止,当上述情形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向后计算六个月,六个月后,诉讼时效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应完整理解为“中断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届满前发生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三年。
关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在借款纠纷场景下,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通常为债权人进行了催款或债务人承诺还款,值得注意的是,若债务人仅出具债务明细表等文件确认借款事实确实存在而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据此认为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分,可以将中止视为“暂停”,中断视为“结束”。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消灭后,继续计算六个月时限;而诉讼时效中断后,三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通俗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仅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还款请求。但还需明确的是,诉讼时效届满仅意味着该笔欠款失去了司法的保护,并不会消灭欠款本身存在的事实;同时,即使债权已超诉讼时效,只要债务人仍表示同意还款或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
特殊的诉讼时效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诉讼时效被广泛应用于债权请求权领域,而并不适用于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保险金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国家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专利侵权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文仅列举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常见情形。总体而言,特别诉讼时效秉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对某一类请求权作出特别规定时,这类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再适用《民法典》中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不得主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即诉讼时效抗辩仅能由债务人主动提出,若债务人未主动提及,法院也不能主动释明,同时由于债权人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了催债,此次诉讼也会发生已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效果。
2.关于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债务人仅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书情节为“一审缺少能够证明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据,而二审期间债务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支撑这一事实。”此时,法院可以在二审程序采纳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同时,仅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也并非启动再审的合法事由,再审期间债务人也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江阴讨债公司来源:律途伙伴)
标题:江阴讨债公司介绍欠钱超过3年就不用还了吗?一文厘清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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